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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相关名词解释

[房 屋] 一般指上有屋顶,周围有墙,能防风避雨,御寒保温,供人们在其中工作、生活、学习、娱乐和储藏物资,并具有固定基础,层高—般在2.2米以上的永久性场所。但根据某些地方的生活习惯,可供人们常年居住的窑洞、竹楼等也应包括在内。

[商品房] 是指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建设并出售、出租的房屋。

[经济适用住房] 是指根据国家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计划安排建设的住宅。由国家统一下达计划。用地一般实行行政划拔的方式,免收土地出让金,对各种经批准的收费实行减半征收,出售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按保本微利的原则确定。

[廉租住房] 是指政府和单位在住房领域实施社会保障职能向具有城镇常住居民户口的最低收入家庭提供的租金相对低廉的普通住房。

[存量房] 是指已被购买或自建并取得所有权证书的房屋。

[再上市房] 是指职工按照房改政策购买的公有住房或经济适用房首次上市出售的房屋。


房 屋 分 类

    房屋用途应按设计所规定的用途进行划分。如果与住宅、商业经营用房有关的兼有两种以上用途的房屋,应按设计规定的用途分别计算建筑面积。如一栋住宅楼的地下室不住人.一层为商店,其余为家属住宅,则应将地下室面积计入其他用途,商店面积计入商业营业用房,其余面积计入住宅,如一座厂房带有生活间、办公室,可都计入厂房面积。

[住宅] 是指专供居住的房屋,包括别墅、公寓、职工家属宿舍和集体宿舍(包括职工单身宿舍和学生宿合)等。但不包括住宅楼中作为人防用、不住人的地下室等.也不包括托儿所、病房、疗养院、旅馆等具有专门用途的房屋。

[成套住宅] 是指由若干卧室、起居室、厨房、卫生间、室内走道或者客厅等组成的供一户使用的房屋。

    住宅按套统计。两户合用一套的住宅,按一套统计;一户用两套或两套以上的应按实际套数统计。

[非成套住宅] 是指供人们生活居住的但不成套的房屋。

[集体宿合] 是指机关、学校、企事业单位的单身职工、学生居住的房屋。

[工业用房] 是指独立设置的各类工厂、车间、手工作坊、发电厂等从事生产活动的房屋。

[公用设施用房] 是指自来水、泵站、污水处理、变电、燃气、供热、垃圾处理、环卫、公厕、殡葬、消防等市政公用设施的房屋。

[铁路用房] 是指铁路系统从事铁路运输的房屋。

[民航用房] 是指民航系统从事民航运输的房屋。

[航运用房] 是指航运系统从事水路运输的房屋。

[公交运输用房] 是指公路运输、公共交通系统从事客、货运输、装卸、搬运的房屋。

[仓储用房] 是指用于储备、中转、外贸、供应等各种仓库、油库用房。

[商业服务用房] 是指各类商店、门市部、饮食店、粮油店、菜场、理发店、照相馆、浴室、旅社、招待所等从事商业和为居民生活服务所用的房屋。

[经营用房] 是指各种开发、装饰、中介公司等从事各类经营业务活动所用的房屋。

[旅游用房] 是指宾馆、饭店、乐园、俱乐部、旅行社等主要从事旅游服务所用的房屋。

[金融保险用房] 是指银行、储蓄所、信用社、信托公司、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从事金融服务所用的房屋。

[电讯信息用房] 是指各种邮电、电讯部门、信息产业部门,从事电讯与信息工作所用的房屋

[教育用房] 是指大专院校、中等专业学校、中学、小学、幼儿园、托儿所、职业学校、业余学校、干校、党校、进修院校、工读学校、电视大学等从事教育所用的房屋。

[医疗卫生用房] 是指各类医院、门诊部、卫生所(站)、检(防)疫站、保健院(站)、疗养院、医学化验、药品检验等医疗卫生机构从事医疗、保健、防疫、检验所用的房屋。

[科研用房] 是指各类从事自然科学、社会科学等研究设计、开发所用的房屋。

[文化用房] 是指文化馆、图书馆、展览馆、博物馆、纪念馆等从事文化活动所用的房屋

[新闻用房] 是指广播电视台、电台、出版社、报社、杂志社、通讯社、记者站等从事新闻出版所用的房屋。

[娱乐用房] 是指影剧院、游乐场、俱乐部、剧团等从事文娱演出所用的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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