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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适用住房有关问题解答?
一、何谓经济适用住房?
经济适用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优惠,限定建设标准、供应对象和销售价格,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商品住房。
二、如何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实行申请、审批和公示制度。
符合下列条件的家庭可以申请购买或承租一套经济适用住房:
(一)
有当地城镇户口(含符合当地安置条件的军队人员)或市、县人民政府确定的供应对象;
(二)
无房或现住房面积低于市、县人民政府规定标准的住房困难家庭;
(三)
家庭收入符合市、县人民政府划定的收入线标准;
(四)
市、县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申请人应当持家庭户口本、所在单位或街道办事处出具的收入证明和住房证明以及市、县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证明材料,向市、县人民政府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市、县人民政府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核查。符合条件的,应当公示。公示后有投诉的,由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调查、核实;对无投诉或经调查、核实投诉不实的,在经济适用住房申请表上签署核查意见,并注明可以购买的优惠面积或房价总额标准。
符合条件的家庭,可以持核准文件选购一套与核准面积相对应的经济适用住房。购买面积原则上不得超过核准面积。购买面积在核准面积以内的,按核准的价格购买;购买面积超过核准面积的部分,不得享受政府优惠,由购房人补交差价。超面积部分差价款的处理办法,由市、县人民政府制定并公布。
三、经济适用住房在面积上有何规定?
经济适用住房要严格控制在中小套型,中套住房面积控制在80平方米左右,小套住房面积控制在60平方米左右。市、县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居民的收入和居住水平等因素,合理确定经济适用住房的户型面积和各种户型的比例,并严格进行管理。
四、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后可否进行买卖?
经济适用住房在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证一定年限后,方可按市场价上市出售;出售时,应当按照届时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与经济适用住房差价的一定比例向政府交纳收益。具体年限和比例由市、县人民政府确定。
个人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在未向政府补缴收益前不得用于出租经营。
经济适用住房购买人以市场价出售经济适用住房后,不得再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如需换购,必须以届时经济适用住房价格出售给取得经济适用住房资格的家庭后,方可再次申请。
五、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时有什么优惠政策?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要求,实行行政划拨方式供应。严禁以经济适用住房名义取得划拨土地后,改变土地用途,变相搞商品房开发。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经营中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减半征收;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小区外基础设施建设费用,由政府负担。
六、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如何贷款?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个人向商业银行申请贷款,除符合《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规定外,还应当提供准予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证明。个人住房贷款利率执行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利率,不得上浮。
用于个人购房贷款的住房公积金,可优先向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个人发放。
七、经济适用房与商品房的区别是什么?
经济适用住房主要是国家和政府为解决中低收入者的住房问题而在土地出让金、市政配套费等相关方面给予优惠政策,由开发商开发建设的住宅的统称。而商品房的开发建设并不享有前述政府的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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