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加入收藏
电子信箱
请您留言
 
首页 | 政策法规 | 政务公开 | 房产资讯 | 置业顾问 | 房地知识 | 办事指南 | 答疑解惑 | 双评工作 | 家居装饰 | 锦房论坛 | 推荐楼盘
 
房产资讯  返回

 

婚前财产申请共有登记有新规

2008年02月26日 本站整理 朱秋戌

春节过后,在锦州市房屋产权监理处办证大厅有一些群众咨询,怎么办理婚前财产申请共有登记。针对这一情况,国家建设部日前下发的建住房市函[2008]006号文件《关于婚前财产申请共有登记有关问题》做出明确答复。

婚前登记在夫妻一方名下的房屋,因婚后夫妻约定归双方共同所有而申请房屋权属登记的,应当按照房屋产权转移登记办理。由夫妻双方共同申请,申请登记要件中应包括房屋归双方共同所有的约定,但不宜强制要求公证。

市房屋产权监理处为做好此项工作,相关科室认真落实建设部复函精神。从规范房屋产权管理出发,服务窗口工作人员便民利民,使近日前来办理的群众,顺利地进行婚前财产申请共有登记。

 

 

E-mail:lnjztgr@163.com
技术支持:锦州市房屋产权监理处计算机中心

ICP证:辽ICP备050240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