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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给我们生活带来哪些影响

2007年03月28日 锦州日报 侯志伟 

刚刚通过的《物权法》,是今年“两会”吸人眼球的焦点之一。它酝酿时间之长、雕琢修改之细、探讨争论之多,刷新了中国立法史上的多项记录,成为我国科学立法、民主立法的典范。制定《物权法》是我国法治进程中的一件大事,这部瓜熟蒂落的法律与老百姓的生活更是息息相关——

《物权法》的最大特点是体现了民生,因此,它的制定意义十分重大。那么,这部具有里程碑意义的法律,到底在哪些方面最能体现民生?近日,记者就人们最为关心的话题,专程采访了市委党校法律教研室法学副教授吴兵老师。她说,《物权法》的最大“突破”和亮点是“公私财产平等保护”原则,在百姓最为关注的一些利益保护问题上做出了明确规定。吴兵副教授认为,这部法律体现民生之处,可以概括为有五大亮点。

亮点之一:确定了公产与私产同等保护的原则

法律规定:《物权法》第4条规定,“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解析:“有恒产者有恒心。”在财产归属依法确定的前提下,作为物权主体,不论是国家、集体,还是私人,对他们的物权都应当给予平等保护。否则,不同权利人的物权受到同样的侵害,国家的、集体的多赔,私人的可以少赔,势必损害群众依法创造、积累财富的积极性,不利于民富国强、社会和谐。《物权法》确定的公产与私产同等保护的原则,符合我国宪法的规定。宪法规定:“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各种所有制经济形成的市场主体都在统一的市场上运作并发生相互关系,各种市场主体都处于平等地位,享有相同权利,遵守相同规则,承担相同责任。如果对各种市场主体不给予平等保护,就不可能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也不可能坚持和完善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

亮点之二:住房传给子孙已不是一种奢望

法律规定:《物权法》第149条规定,“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的,自动续期。”

解析:按照我国现行法律规定: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最高期限:居住用地70年。随着住房制度改革,越来越多的城镇居民拥有自己的房屋,而且大量集中在住宅小区内。《物权法》的这一规定,回答了广大群众关于“70年大限到期后,我们的住房怎么办?”的疑问,住房传给子孙已不是一种奢望。

亮点之三:享受阳光成为一项法定权利

法律规定:《物权法》第89条规定,“建造建筑物,不得违反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妨碍相邻建筑物的通风、采光和日照。”

解析:近年来,随着城市建设速度加快,住宅建设用地供应趋紧,加之一些城市在对新建住宅楼规划审批环节中存在漏洞,有些开发商违规施工,超规划建设,导致新建住宅楼层数过高,密度过大;有些人甚至为求便利,私搭乱建,影响相邻建筑的通风、采光,使基于“阳光权”引发的纠纷日益增多。《物权法》的这一规定,使“阳光权”落实为一项法定权利,从而能使老百姓真真切切感受阳光的温暖。

亮点之四:业主优先,利益独享

法律规定:《物权法》第74条规定,“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解析:随着住房制度改革,现代化社区大量出现。因小区内车位、车库的归属问题,以及停放在小区内道路上车位收费问题而引发的纠纷逐渐成为社会各界关注的热点。车库、车位不像电梯、楼梯、绿地那样可以共有公用,它一般都是由业主专有和专用的;而且在买房过程中,通常都是和开发商约定,这些约定可能是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现实生活中:有的开发商将车位、车库高价出售给小区外的人停放;而小区的业主没有车位、车库或者车位、车库严重不足,有车的业主占用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作为车位等。以上的种种情况,或是损害了全体业主的利益,或是损害了部分业主的利益。为此《物权法》对这些问题做出了明确的规定,保证了业主优先权利,做到了利益独享。

亮点之五:土地、住房被征收、拆迁无后顾之忧

法律规定:《物权法》第42条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等费用,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征收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应当依法给予拆迁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补偿费等费用。”

解析:随着城市规模的迅速扩张和城市化的快速发展,征地与拆迁在实际生活中大量出现,伴随而来的就是与之相关的补偿、安置纠纷大量出现。我们说,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城乡居民的房屋,关系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针对现实生活中征收补偿不到位和侵占补偿费用的行为,《物权法》对此做出了明确的禁止规定,这一规定体现了党和国家关于征地补偿安置必须确保被征地农民以及被拆迁的居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的原则。因此说,这是一项大得民心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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