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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权处对外接待首问责任制管理办法

随着我市房地产的飞速发展,社会各界来我处办理房屋权属登记、咨询有关政策业务及房地产市场管理方面的事宜越来越多。在对外服务、受理登记咨询过程中,首次被询问(含首次接待、首次接听外来电话,简称“首问”,下同),其办理、解答的态度好坏、效率高低、是否准确无误,直接反映我处的管理水平和对外形象。为进一步推动我处政务公开工作的发展,促进“双评”工作,把市政府提出的五项基本服务制度落到实处,全面实行首问责任制度,特制定本办法。
    一、在处办公楼内任何场合,有人询问涉及产权处业务服务工作的,全处每一名职工都有义务做出负责任的解答,不属于本岗位职责范围内又不了解情况的,给询问人指明应去的科室岗位。询问人前往有困难的,要将询问人送到应去的科室岗位。应属于本岗位解答但解释不清的,不准敷衍推脱,应告知询问人稍等,向同志了解清楚或向领导请示后给予解答。
    二、全处每一名职工接到外来电话询问我处业务服务工作时,都有义务作出负责任的答复,不准因自己解释不清而告知另外的号码。如当时解释不清,接电话人有义务向同志了解清楚或向领导请示后,给询问人回电解答告知。
    三、各窗口、服务台、党员服务岗工作时间因事不在岗的,应将暂停服务的桌牌放在岗位明显处;各科室内无人时,应将去向、归来时间、联系电话等写明挂在明显处。
    四、在处理正常业务时,所有岗位不准因某某同志不在岗而使业务停办,相关领导人要及时安排替补人员,即实行“角色互补工作制”。
    五、出现违反本办法规定行为时,按处年度工作目标及管理考核办法的规定实施处罚。
    实行本办法责任监督、受理投诉的部门为处组织人事科。
    本办法自下发日起实行。


锦州市房屋产权监理处
2005年12月10日

 

E-mail:lnjztgr@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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